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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
    2021年04月29日 12:14

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号

    為貫徹落實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》,經國務院同意,現将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(以下稱離島免稅政策)公告如下:

一、離島免稅政策是指對乘飛機、火車、輪船離島(不包括離境)旅客實行限值、限量、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,在實施離島免稅政策的免稅商店(以下稱離島免稅店)内或經批準的網上銷售窗口付款,在機場、火車站、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離島的稅收優惠政策。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。

二、本公告所稱旅客,是指年滿16周歲,已購買離島機票、火車票、船票,并持有效身份證件(國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證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證件、國外旅客持護照),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國内外旅客,包括海南省居民。

三、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人民币,不限次數。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,按照本公告附件執行。超出免稅限額、限量的部分,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。

旅客購物後乘飛機、火車、輪船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。

四、本公告所稱離島免稅店,是指具有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格并實行特許經營的免稅商店,目前包括:海口美蘭機場免稅店、海口日月廣場免稅店、瓊海博鳌免稅店、三亞海棠灣免稅店。

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。

五、離島旅客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和數量範圍内,在離島免稅店内或經批準的網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商品,免稅店根據旅客離島時間運送貨物,旅客憑購物憑證在機場、火車站、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,并一次性随身攜帶離島。

六、已經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,不得進入國内市場再次銷售。

七、對違反本公告規定倒賣、代購、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,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,三年内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;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,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對協助違反離島免稅政策、擾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、運輸企業等,給予行業性綜合整治。

離島免稅店違反相關規定銷售免稅品,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給予處理、處罰。

八、離島免稅政策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布。

離島免稅店銷售的免稅商品适用的增值稅、消費稅免稅政策,相關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。

九、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。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、2012年第73号、2015年第8号、2016年第15号、2017年第7号,及财政部、海關總署、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、2018年第175号同時廢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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